(2024)粤0113民初3621号原告甘盛昌与被告吴秋英投资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4:45:1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621号原告甘盛昌与被告吴秋英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621号
吴秋英:
本院受理的甘盛昌与你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吴秋英,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三桥坊下街10号101房)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吴秋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甘盛昌退还投资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秋英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