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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111号原告王颖与被告朱德志共有物分割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5:25:3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111号原告王颖与被告朱德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111

朱德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颖与被告朱德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告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282号珠江花园富宁阁28H房屋享有拥有22%的产权份额(对应价值为649000元);2、被告协助将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282号珠江花园富宁阁28H房屋的22%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6149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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