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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3740号原告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致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致盛技术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5:39:1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740号原告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致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致盛技术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740

广东致盛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致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致盛技术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BLGD132200230BBLGD132200231A);二、依法判令涉案货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全部货物;三、依法判令被告一已付的款项353365.9元归原告所有;四、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04622.85元(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每延误一天支付逾期未付款金额的1‰计算);五、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暂计4500元;六、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根据过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依法判令以上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7日上午95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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