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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654号原告钟作顺与被告林荣海、林国新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5:41: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654号原告钟作顺与被告林荣海、林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654

林荣海、林国新

本院受理原告钟作顺诉被告林荣海、林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7500元;2.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人民币159653元(以应付本息537500元为基数,以2021年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暂计至202395日);3.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土地使用权(粤2021佛顺第0091183号证)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5.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日下午3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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