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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545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剑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5:50:1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7545

赖剑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剑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06月至202302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8793.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物业服务费暂计算至202302月;每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每期应交物业服务费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以每期实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每日按0.10%的比例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0228日为2932.02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06月至202302月拖欠的各项公共用电分摊费人民币758.49元;以上第1-2项总金额:12484.0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  19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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