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986号原告林瑞雄诉被告李延宁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6:46:4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986号原告林瑞雄诉被告李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986号
李延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瑞雄诉被告李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林瑞雄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2616.95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7日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的利息2616.95元,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下午3: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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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