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985号原告董培新诉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5 16:47:0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985号原告董培新诉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985号
刘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培新诉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董培新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6000元);三、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2: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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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