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485号原告广州市粤泓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巨兴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09:44:4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485号原告广州市粤泓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巨兴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485号
来宾市兴宾区巨兴食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粤泓图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巨兴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巨兴食品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粤泓图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巨兴食品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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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