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诉前调1004号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煤湖北地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诉前调1004号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煤湖北地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煤湖北地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1004号(原)
中煤湖北地质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煤湖北地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370,192.50 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3,378.07元(以欠付 货款为基数,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7日)及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7000元;(以上暂共计670,570.57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10:00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