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026号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泽文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09:57:2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026号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泽文合同纠纷一案
范泽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泽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3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