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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3026号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泽文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09:57:2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026号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泽文合同纠纷一案

 

范泽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泽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3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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