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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2992号原告正大康地(广州番禺)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扶侬养殖有限公司、徐瑛、莫瑞华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09:57: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992号原告正大康地(广州番禺)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扶侬养殖有限公司、徐瑛、莫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桂林市扶侬养殖有限公司、徐瑛、莫瑞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正大康地(广州番禺)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扶侬养殖有限公司、徐瑛、莫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299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市扶侬养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正大康地(广州番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9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163928元为基数,自202341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徐瑛、莫瑞华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正大康地(广州番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6.96元,由被告桂林市扶侬养殖有限公司、徐瑛、莫瑞华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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