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2100号原告弄潮(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华能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王红、佳兆业创享家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09:58:02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2100号原告弄潮(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华能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王红、佳兆业创享家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王红、佳兆业创享家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弄潮(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华能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王红、佳兆业创享家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村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弄潮(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1066.31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59元,由原告弄潮(深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59元,被告王红负担184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