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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81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刘苹、李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1:4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81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刘苹、李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811

李国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JG5VAB20161113);(合同总金额:7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66776.33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117日的利息为8597.77元,暂计至20231117日的罚息为246.66元。自2023118日起的利息、自20231118日起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300元;(上述23项共计600920.76元)4、判令原告对处分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即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如意路16号广州奥林匹克花园奥园大厦1818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判令由两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日上午11: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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