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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808号广东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与广州穗雅诊所有限公司、陆崇钜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3:0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808号广东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与广州穗雅诊所有限公司、陆崇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808

陆崇钜: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广东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9531.55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原告为追讨本案货款而支出的所有费用,依《购销协议书》第五条:自被告延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自2022040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0.1%*19531.55元,暂计至起诉日止为611天、约11933.78元),以及原告为追讨本案货款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支付原告为追讨货款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暂计1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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