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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795号高徐欢与艾辉、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红威亚森门窗店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4:1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795号高徐欢与艾辉、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红威亚森门窗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795

艾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徐欢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家之和药业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订货本金人民币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日下午15: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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