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631号原告原健棠诉被告黄深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14:0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631号原告原健棠诉被告黄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631号
黄深:
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健棠诉被告黄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原健棠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请求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3年12月3日之日计算至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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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