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784号原告刘林依与被告广州市黑狮子市桥健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15:0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784号原告刘林依与被告广州市黑狮子市桥健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784号
广州市黑狮子市桥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林依与被告广州市黑狮子市桥健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刘林依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全时段优惠活动协议》于起诉之日解除;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保证金7350元及剩余场地费1531.25元,并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8881.2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清偿本案债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2:2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