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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783号原告合肥富昌英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志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15: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783原告合肥富昌英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志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783

广州市志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富昌英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志跑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合肥富昌英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4日上午104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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