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78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精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16:0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78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精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782号
广州精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精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20416号、第336814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