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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780号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莹莹追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16:3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780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莹莹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780

黄莹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莹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5264.92元,利息、罚息87.8元(截至202374日);2.判令被告自202375日起,自5264.92元为基数,年化24%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等费用,直至原告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日下午5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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