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734号原告广州市金轮暖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昶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17:0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734号原告广州市金轮暖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昶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734号
佛山市昶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金轮暖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昶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金轮暖通材料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0,688.81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并以本金90,688.81元为基数,自2022 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暂计为8,623.55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下午3:4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