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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73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谢景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18:3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731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谢景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731

谢景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谢景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款3090元及延迟支付利息(以30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日上午104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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