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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3462号申请人屈劲业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6 10:37:21 来源:

2024)粤01133462号申请人屈劲业一案

 

2024)粤01133462号之一

广州玮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关于屈劲业与你劳动争议案,穗番劳人仲案【2023668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具体执行标的需与执行法官确认),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如你(单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信用惩戒,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如你(单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所列行为的,本院将你(单位)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杨斯 书记员:周森鸿

联系电话:020-3912266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番禺支行

账户名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号:6228400087253692762

(:汇款时,请备注注明 (2024)粤01133462 ,并致电告知以便为你结案。)

因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4)粤01133462号案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现本院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1、工资和收入情况;2、现金和银行存款;3、房地产(土地、房屋、厂房、商铺、车库、车位等);4、机动车辆;5、投资权益(开办企业的名称和投资份额、股票、基金、债券、提单、仓单、载货证券、汇票、支票、本票、银行信用证及其他有价证券);6、动产(设备、物资、产品、原材料、半成品、生产工具、电器、生产或经营设施、高值的生活用具、邮票、文物、字画、工艺品、艺术品、乐器等);7、保险权益(养老金、医保、财产保险等);8、其他权利(在建工程、参建或联建工程、预售商品房、证照不全或合同状态的不动产、租赁权、地役权、共有权、采矿权、渔业权、水权、承包经营权、营运权等);9、分配权益(分红、分息、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其它分配款等);10、债权(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租金收益等)11、金钱债权以外的债权(技

术许可使用权、赔偿请求权、代办权、特许经营权等);12、知识产权(专利权、注册商标、出版权等);13、接受赠与及执行立案后赠与他人的财产;14、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15、上述未能例举的其它一切财产和权利。

如在执行期间有新增财产的,应当在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报。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应同时申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在此期间隐藏、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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