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4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38:4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439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439

李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97069.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11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4386.85元;自202312日起,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分别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且罚息不计收复利);二、被告李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支付律师费32975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对被告李敏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玉菡路28924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0元,由被告李敏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zdqz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