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壹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火月借款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壹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火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48号
广州壹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火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壹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火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壹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火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5923.9元及利息1957.9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6月20日,罚息、复利合计4214.48元;自2023年6月21日起,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善担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且罚息不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93元,由被告广州壹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火月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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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