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民初8453号原告张红丽诉被告朱公非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48:2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453原告张红丽诉被告朱公非离婚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453

朱公非:

原告张红丽诉被告朱公非离婚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朱公非,男,19866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红丽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未止;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农村自建房、一辆车均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16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