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453号原告张红丽诉被告朱公非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48:2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453号原告张红丽诉被告朱公非离婚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453号
朱公非:
原告张红丽诉被告朱公非离婚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朱公非,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红丽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未止;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农村自建房、一辆车均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