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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198号原告张营坤诉被告廖水兰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49:1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198原告张营坤诉被告廖水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198

廖水兰:

原告张营坤诉被告廖水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廖水兰,女,197410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营坤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6元(以人民币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369日计至20231031日,为146元),一、二项共暂计为1014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1630分在本院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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