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196号原告刘世国诉被告黄业斌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49: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196号原告刘世国诉被告黄业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196号
黄业斌:
原告刘世国诉被告黄业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黄业斌,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刘世国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刘世国20965元整及利息(按照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20965×0.04×3倍=2515.8元)和误工费及讨要工资的来回车费2000元,合计25480元;2、案件受理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