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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195号原告邓依雯诉被告许侃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50:1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195原告邓依雯诉被告许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195

许侃:

原告邓依雯诉被告许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许侃,男,19908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邓依雯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息率6%的标准自起诉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1600分在本院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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