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785号原告郭永忠诉被告邹品元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51:2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785号原告郭永忠诉被告邹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785号
邹品元:
原告郭永忠诉被告邹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邹品元,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郭永忠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