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362号原告钟作龙诉被告林敏玲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51:4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362号原告钟作龙诉被告林敏玲离婚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362号
林敏玲:
原告钟作龙诉被告林敏玲离婚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林敏玲,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钟作龙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与原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