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342号原告广州市蓝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誉方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海波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58:4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342号原告广州市蓝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誉方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342号
南京誉方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蓝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誉方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胡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蓝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98710.8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519.59元(以198710.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3年4月26暂算至2023年7月10日)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3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次公告和开庭的效力及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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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