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184号原告广州市腾宣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卓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59:0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184号原告广州市腾宣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卓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184号
萍乡市卓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腾宣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卓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腾宣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05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7386.27元(以55055元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7月26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8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70441.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次公告和开庭的效力及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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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