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2012号原告钟文娟、钟桂和、李赛如与被告邓志文名誉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59:27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2012号原告钟文娟、钟桂和、李赛如与被告邓志文名誉权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2012号
邓志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文娟、钟桂和、李赛如与被告邓志文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邓志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钟文娟、钟桂和、李赛如名誉权的行为;2、被告邓志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广州市市级报纸、汕头市市级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公开向原告钟文娟、钟桂和、李赛如赔礼道歉,为原告钟文娟、钟桂和、李赛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逾期不刊登的,由本院选择一家广州市市级报纸、一家汕头市市级报纸,刊登本案判决主文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邓志文负担;3、被告邓志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文娟、钟桂和、李赛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律师费25000元;4、驳回原告钟文娟、钟桂和、李赛如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钟文娟、钟桂和、李赛如负担350元,被告邓志文负担4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2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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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