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54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被告廖小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54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被告廖小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4号
廖小颜:
本院受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被告廖小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廖小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6218元及违约金(以各月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从当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月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总额以当月物业服务费318.24元为限);二、被告廖小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公摊水电费1172.23元;三、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被告廖小颜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