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613号原告余镓豪诉被告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2:5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13号原告余镓豪诉被告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13号
刘莹莹: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镓豪被告刘莹莹民间借贷纠纷(刘莹莹,女,200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中华大道501号三梯401房)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余镓豪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12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6 月 18 日上午9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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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