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603号原告吴建明诉被告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4:2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03号原告吴建明诉被告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03号
周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明被告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周超,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杜市镇长宁村旺林山组37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吴建明诉请本院判令:一:要求被告赔偿愿靠八夫误工费3200无即敏夫搅400无计算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毁折旧费3000元,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事所造成的来交通费300元。合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65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6月 17 日上午9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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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