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595号原告王梓展、陈锴诉被告浙江夙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4:4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595号原告王梓展、陈锴诉被告浙江夙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595号
浙江夙着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梓展、陈锴被告浙江夙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浙江夙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龙山镇溪田村上房尖56号(自主申报))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梓展、陈锴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货款136174.19元及利息(利息以136174.19元为基础,自2022年4月25日按LPR1.5倍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为11704.46;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费用暂总计:14787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6月 11日下午2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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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