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934号原告天津名泽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红霞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5:0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934号原告天津名泽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红霞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934号
段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名泽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段红霞合同纠纷(段红霞,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市辖区蓟州区官庄镇西后子峪村1区5排2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天津名泽电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签约金53,25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用以及鉴定费用;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6 月 19 日下午4 时 0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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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