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929号原告钟成浩诉被告杨雯凌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5:2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929号原告钟成浩诉被告杨雯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929号
杨雯凌: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成浩被告杨雯凌民间借贷纠纷(杨雯凌,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道需要查询)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钟成浩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杨雯凌立即向原告钟成浩偿还借款本金156260元及利息(利息以156260元为本金,利率按2023年6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5日起计至本息还清日止);以上暂合计为156260元;2、判令被告杨雯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6月 18 日 下午4 时 0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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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