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928号原告占文波诉被告谭广逵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5:4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928号原告占文波诉被告谭广逵劳动争议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928号
谭广逵:
本院受理的原告占文波被告谭广逵劳动争议(谭广逵,男,200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灌村路金泉山庄翠泉环路10号504房)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占文波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谭广逵承担穗番劳人仲案【2022】10072号仲裁裁决书的赔偿责任,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277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949元、工资1400元,合计816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 月18 日下午2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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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