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911号原告盛肇康、张赛花诉被告广州恒熙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何碧燕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6:0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911号原告盛肇康、张赛花诉被告广州恒熙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何碧燕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911号
广州恒熙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何碧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盛肇康、张赛花被告广州恒熙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何碧燕合同纠纷(广州恒熙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左边村环村西路80号二层203。何碧燕,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左边村校前路校前南街6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盛肇康、张赛花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委托费用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1倍LPR计算自2021年2月5日至全部还清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5日,为9036.77元,总暂计为109036.7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2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在被告1偿还的全部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6 月18 日上午10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