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7725号原告荘锦榕与被告广州市昊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6:26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7725号原告荘锦榕与被告广州市昊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7725号
广州市昊力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荘锦榕诉被告广州市昊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昊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荘锦榕支付拖欠款项14515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昊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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