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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诉前调3669号原告刘艳芬诉被告黄善周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1:12:16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诉前调3669号(原)

黄善周: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艳芬诉被告黄善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刘艳芬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黄善周偿还原告刘艳芬借款本金223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9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黄善周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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