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543号原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4:18:3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543号原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543号之一

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服务费1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6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预交金额少于应承担金额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交的,本院立案执行。当事人预交金额多于应承担金额的,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