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25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易金、欧桂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4:20: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25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易金、欧桂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25号
易金、欧桂杏: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易金、欧桂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易金、欧桂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2279.48元及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其中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21日为6165.43元,及后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142279.4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2日起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易金、欧桂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4.06元,由被告易金、欧桂杏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