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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24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黎景祥、何芷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4:21: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24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黎景祥、何芷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24

黎景祥、何芷芸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黎景祥、何芷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景祥、何芷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158.9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73158.96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101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黎景祥、何芷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案件受理费2540.25元,由被告黎景祥、何芷芸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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