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010号原告刘伟杰诉被告唐海清、有宜(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4:24:1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6010号
有宜(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杰诉被告唐海清、有宜(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刘伟杰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粤A98A6C车辆维修费用3099元。(粤A98A6C的车辆维修费总金额为4099元,被告交强险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元。扣除后被告应承担的费用为3099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实际计算至全部赔偿款还清之日)3、请求贵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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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