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638号原告肖波诉被告詹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4:25:03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5638号
詹振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波诉被告詹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肖波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停运费4000元。2.被告支付拖车费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