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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3028号原告张锦轮诉被告彭伟欣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4:35: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028号原告张锦轮诉被告彭伟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028

彭伟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锦轮与被告彭伟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伟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锦轮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自2022114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需扣除1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锦轮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6元,由原告张锦轮负担188元,由被告彭伟欣负担626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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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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